船舶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區(qū)別
1、船舶抵押權的定義
定義一:船舶抵押權,是指船舶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船舶抵押貸款是一種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資方式。
定義二:船舶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采取法定措施,從船舶的變價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2、一般抵押權的定義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的總稱。

船舶抵押權適用法律
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船舶登記地的法律。
船舶抵押權效力的法律沖突
1、標的物范圍
建造中船舶抵押標的物與一般船舶抵押標的物的最大不同是,它處于從材料、機器、設備各動產的集合物到具有航行能力的船舶的不斷變化之中,其物理形態(tài)和價值都處于動態(tài);而一般船舶抵押的標的物是已具備航行能力的船舶,處于靜態(tài)。建造中船舶抵押標的物的確定決定著實現抵押權時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范圍。
在英國,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效力及于船東在造船合同中以及根據造船合同所享有的所有利益和權利,包括正在建造的船舶、發(fā)動機、鍋爐、機器和所有建造該船要用的材料,不論這些材料在造船廠、車間、河上或者任何其他地方。雖然建造該船使用的材料和部件通常都被轉讓,并被設定負擔,但這些材料和部件的確認經常產生問題。只有清楚標識其屬于該特定的船舶,才被視為船東的財產,否則,將被視為船廠的財產。
在德國,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的效力及于下列各項:(1)正在建造的部分;(2)設備;(3)清楚表明并標識為該船所用的部件。不屬于新建船船東直接所有權范圍內的部件除外,若船東為建造中船舶投了特別的保險,則保險賠償金也屬于抵押權的標的物。在希臘,已登記抵押及于新建船和用于建造該船的材料、機器和設備。根據希臘法律,造船廠內的材料和其他動產設備并不為抵押權的效力所及,除非這類設備在抵押契約中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和確認。
2、抵押權的實現
在英國和受英國法影響的其他國家,建造中船舶不被視為船舶,而是一般性的動產,在該動產上可以設定抵押,這種意義上的抵押權人與船舶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方面有不同的方式。雖然在船東違約時,抵押權人也能占有和出售船舶,但這種權利是一種合同權利,是船東將其在造船合同中享有的權利轉讓給了抵押權人,該轉讓要對船廠有約束力,必須通知船廠,若抵押權人希望船廠履行其他的義務,還需與船廠簽訂獨立的合同。這種占有和出售船舶的權利已不是船舶抵押權意義上的對物權。在大陸法國家,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的實現方式與船舶抵押權的實現方式相同,即向法院申請扣押并強制出售,從賣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船舶抵押權適用最好是建立在登記的基礎之上,才更加有效力。所以,在抵押的時候我們需要對它的權益進行全方面的保護。